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张辉鹏、罗强、陈杰: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66号
主要负责人:晏强
当事人:张辉鹏
身份证号:51020219710802****
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非车险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春森路****
当事人:罗强
身份证号:51021219630411****
职务:时任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
当事人:陈杰
身份证号:51022219740311****
职务: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业务员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林雅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承保了广州市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单号:ACHQ45143316Q000001I)和职业责任险(保单号:ACHQ45161116Q000001Y),于2017年12月31日续保了上述险种(保单号:ACHQ45143317Q000001G、 ACHQ45161117Q000001A)。上述业务超出其经核准的经营区域范围,涉及保费合计260万元。
二、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广州金达向其客户提供的、印有“金融机构综合责任险”的宣传资料上加盖有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保单专用章”。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实际并无该“金融机构综合责任险”产品,该宣传资料所列保单号(ACHQ45143317Q000001G、ACHQ45161117Q000001A)实际为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承保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宣传资料所列保险责任与实际承保的保险责任不一致。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承保的职业责任险(保单号:ACHQ45161116Q000001Y、ACHQ45161117Q000001A)费率为0.3%,低于其使用的总公司报备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保险(B款)》费率浮动区间0.3675%-562.5%,涉及保费合计60万元。
太保财险重庆分公司非车险市场发展部总经理张辉鹏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四、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将2017年承保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保单号:ACHQ45143317Q000001G、 ACHQ45161117Q000001A)业务虚挂到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代理”),阳光代理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业务员陈杰375000元。
时任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经理罗强对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业务员陈杰对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上述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罚款34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辉鹏警告并罚款6万元。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罗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陈杰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银保监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