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信息共享水平,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试点期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改革内容
(一)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1.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政府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行权方式,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政府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压缩企业办事环节。
5.加强对有关特定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以及“属地监管”要求,依法明确相关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部门监管责任,动态调整有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及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2.推动综合监管。依托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互联互通的监管机制。围绕监管需要,有机整合监管职能,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构建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进“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着力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执法等问题。
3.强化信用监管。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依托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等,强化各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机制。落实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深化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等工作中的应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4.实施风险分类监管。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存续状态等情况,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整合监管执法、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信息,形成监管大数据,实现数据深度挖掘、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提高对监管风险的发现、研判、预警和化解能力。
5.注重协同监管。指导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好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控制、营销宣传、售后服务等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参与、监督渠道,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三)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进一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按照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7〕54号)要求,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统筹做好市内政务服务大厅(网)信息接入查询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功能及应用,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重庆自贸试验区要率先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等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继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统筹做好向重庆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工作。
(五)加强法治保障。夯实改革的法治基础,对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梳理,及时按程序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市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重庆自贸办以及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负责推进实施。有关市级部门、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二)完善配套制度。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制度文件。对保留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
(三)稳妥扩大试点。我市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开发新区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从实际出发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形成试点方案,按照“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则,提出与承接能力相适应的“证照分离”事项,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鼓励支持市级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单位)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督查评估。市级有关部门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责任落实到位、大胆创新改革的典型事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效果的评估,为改革的全面推开提供意见建议。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单位)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
附件: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目录
附件
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改革方式
|
备 注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
2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取消
|
|
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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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市公安局
|
取消
|
|
5
|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区县许可事项)
|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
|
|
6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改为备案
|
|
7
|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改为备案
|
|
8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9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市文化委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0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1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2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3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化委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4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化委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5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文化委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6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认定”
|
17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城管委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19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20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2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2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2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24
|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
市城乡建委、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
|
2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市城乡建委、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重庆自贸试验区内审批的房地产企业资质
|
26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2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2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委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29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市人力社保局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
30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市民政局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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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市交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2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交委、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3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市交委、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6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含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37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8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市文化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审批”
|
39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市文化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0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市文化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1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文化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2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市文化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3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委、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市文化委、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5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重庆检验检疫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6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重庆检验检疫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7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市旅游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8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市旅游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9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市财政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0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区县财政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1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市农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2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卫生计生委、区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市卫生计生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4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市规划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经济信息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
5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7
|
拍卖业务许可
|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9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市商务委、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对应我市项目名称为“养老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
60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1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2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市文化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3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市金融办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4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重庆保监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5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市商务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6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7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市经济信息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按照国家和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进度划转
|
68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文化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69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市文化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70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市文化委、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71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72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73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74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75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76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77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78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7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3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4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质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质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6
|
农作物种子、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委、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87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区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88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市公安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9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
市商务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90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市商务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91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区县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92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区县安监行政主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9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9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9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96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安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9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98
|
户外广告实施设置审批
|
市城管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99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
市经济信息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100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市经济信息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